岳普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管理中,发现部分餐饮经营者、医疗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违法了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,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现将其行政处罚情况公告如下:
1、2017年6月8日,岳普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,岳普湖县小胖墩超市(地址:岳普湖县团结路,法定代表人:米热班古•库尔班)存在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,该商店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岳普湖县小胖墩超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3000元罚款。
2、2017年6月16日,岳普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喀什地区药检所检验报告(报告编号:2017QC0136),,岳普湖乡卫生院(地址:岳普湖县文化北路,法定代表人:艾力江•吾不力)存在销售检验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,该医院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之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岳普湖乡卫生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7651.2元罚款。
3、2017年6月16日,岳普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喀什地区药检所检验报告(报告编号:2017QC0146),岳普湖县中山医院(地址: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路4号,法定代表人:肖东兴)存在销售检验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,该医院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之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岳普湖县中山医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81元罚款。
岳普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7年6月30日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