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发改委、县科技局、县经信委、县民政局、县人社局、县卫生局、县计生委、县国税局、县地税局、县质监局、县教育局、县公安局、县财政局、县国土资源局、县环保局、县水利局、县农业局、县林业局、县知识产权局、县气象局:
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,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《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新政发〔2016〕46号)的要求,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。
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安排专人核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,是否在《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》中,并将核对结果,于2016年4月15日前,报送县政府法制办,联系电话:6995668。
附件: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
2016年4月13日